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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加计递减”—会计篇


2019-04-27

乔霞 望京代理记账 5天前

“四大行业”的增值税加计抵减

自2019年04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当期应纳税额,这项政策称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行业要求。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2、销售额要求。

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享受间隔。

按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4、计提方法。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所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加计抵减情况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的第6栏“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和第7栏“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5、实际享受加计抵减额的确定。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案例:一餐饮企业因装修停业4月销售0元,销项税额0元,当期备料进货10万元,进项税额10*13%=1.3万元,当期进项税递减税额1.3*10%=0.13万元,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结转下期留底税额0-(1.3+0.13)=1.43万元。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案例:一餐饮企业5月销售100万元,销项税额100*6%=6万元,当期进货50万元,进项税额50*13%=6.5万元,当期进项税递减税额6.5*10%=0.65万元,上期留底税额1.43万元,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结转下期留底税额6-(6.5+0.65+1.43)=2.58万元。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案例:一餐饮企业当6月销售100万元,销项税额100*6%=6万元,当期进货10万元,进项税额10*13%=1.3万元,当期递减税额1.3*10%=0.13万元,5月留底税额2.58万元,当期应纳税额6-(1.3+0.13+2.58)=1.99万元。

6、核算要求。

单独核算,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7、优惠期结束时未抵减完的抵减额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8、加计抵减的管理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明确: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9、总结

通过前述分析可以知道,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的“加计抵减部分”将并不直接作为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参与应纳税额的计算,而是通过计算创造出来的“虚拟进项税额”。这个“虚拟进项税额”并不会计入实际的进项税额中,因此,在优惠期结束时,未抵减完的抵减额不会像真正的进项留抵税额那样继续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而是直接归于零。

10、有关会计处理:

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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